(2015)宁民初字第03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树民与高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民,高树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3745号原告杨树民,男,汉族,农民。被告高树林,男,汉族,农民。原告杨树民诉被告高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树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树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树民诉称,2008年8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轮胎欠款128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拒付,故具状起诉,请求被告还本付息。被告高树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轮胎欠款128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枚,金额1280元,未约定还款日期。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280元并自2015年6月23日按年利率6%付息。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轮胎,并向原告出具金额1280元的欠据,双方设立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树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杨树1280元,并自2015年6月23日始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实际还清欠款时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玉柱审判员 乌佳颖陪审员 马凤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晓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