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郴州市郴江天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杨婷,罗贱章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XX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婷,罗贱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489号原告郴州市XX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章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忠营,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郴州市人,郴州市XX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郴州市。委托代理人李珍,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郴州市人,郴州市XX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营销部经理,住郴州市。被告杨婷,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郴州市人,个体户,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罗贱章,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郴州市人,个体户,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XX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婷、被告罗贱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XX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XX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XX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市XX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肖 文人民陪审员 李翠玉人民陪审员 杨小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