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执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文超与被执行人宽城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文超,宽城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995号申请人程文超。被执行人宽城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文国,职务经理。申请人程文超与被执行人宽城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5)第1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5)第11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相利审判员 徐 猛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