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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志超与陈沛云、薄兆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超,陈沛云,薄兆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李志超。委托代理人:章思涵,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社清,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沛云。被执行人:薄兆义。申请执行人李志超依据已生效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清仲字第629号裁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沛云、薄兆义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沛云户籍所在地在东莞市虎门镇,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清仲字第629号裁决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承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