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曾某与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974号原告:曾某。被告: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国安代理审判员 刘运宽代理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青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