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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2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曾某与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974号原告:曾某。被告: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国安代理审判员  刘运宽代理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青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