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16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天津众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众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673-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众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旅游区滨旅产业园13号楼五层第510-5房间。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811470-6.法定代表人刘俊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旅游区1号楼一层第157房间。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514709-7.法定代表人白燕川,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在农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汉沽支行账号为12×××58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93700元,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 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合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