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丰良与何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张丰良,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鲜平,农民。委托代理人杨金会,阳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峰,曾用名何友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丰良诉被告何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张丰良所提供的被告何峰的住所地,无法找到被告。同时,原告又不接受公告给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张丰良提供了被告何峰的住所地,但被告何峰并未在此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下落,只能依法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而原告张丰良以无力交公告费为由不接受公告给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导致案件不能进行法律意义上的送达。此情形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丰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丰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裴晋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