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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81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严清爱与阳春市松柏镇新村委会下一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清爱,阳春市松柏镇新村委会下一村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81民初900号原告:严清爱,女,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锋,广东丽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春市松柏镇新村委会下一村,住所地阳春市松柏镇新村委会下一村。负责人:颜卓权,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诉讼代表人:潘尤干,男,193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诉讼代表人:颜世标,男,194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诉讼代表人:颜世桐,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诉讼代表人:颜世汉,男,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严清爱与被告阳春市松柏镇新村委会下一村(以下简称新下一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清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锋、被告新下一村的负责人颜卓权、诉讼代表人潘尤干、颜世标、颜世桐、颜世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清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高建土地征收款7500元给原告;2.本案受理费判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1年,原告因与被告的村民颜卓亮结婚而到被告村庄居住生活,并将户口迁到被告处。从此,原告成为被告村民,并分得责任田地。后来,儿子颜克钊(又名颜海彬)于1992年6月21日出生,女儿颜海梅于1995年农历7月5日出生,丈夫颜卓亮于1997年农历12月21日因病去世。2000年1月,人民政府向原告一家三口以颜海彬的名义核发了水田为2.4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再次明确了原告作为被告村民的合法资格和地位。2015年,因汕湛高速公路建设,被告集体的土地被征收,有关部门依法核发了土地补偿款。被告于2016年1月10日召开集体家长会来确定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事宜,但到分配土地补偿款时,被告却剥夺了原告的分配名份,在每一个村民都领到7500元的情况下,对原告却分文不分。原告为此事向松柏镇新村委会和松柏镇维稳中心投诉反映,均认为原告作为被告的村民,理应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权,要求被告一视同仁发放7500元,但被告却置若罔闻。被告新下一村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三十多年对村集体收益的分配方案是凡改嫁、出嫁的妇女没有权利参与分配,也不承担村集体的义务。原告的丈夫去世后,至今已改嫁了十多年,被告村集体每年都有分红,原告亦没有参与分配。原告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补偿款全部由原告收取了,被告没有作为村集体的收益统一分配,现在讼争的土地补偿款是征收了村集体未发包部分的土地的补偿款,原告无权参与分配。经审理查明,原告严清爱与颜卓亮于1991年农历九月初八结婚,分别于1992年6月21日生育儿子颜克钊(又名颜海彬)、1995年农历7月5日生育女儿颜海梅,颜卓亮于1997年农历12月21日因病死亡。2001年1月,以颜海彬名义领取了阳春市人民政府核发的《阳春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发包方名称(经济合作社):(阳春市松柏镇新下一村经济合作社印章)承包经营方户主:颜海彬(指模)人口:3承包土地面积:亩其中:水田2.4亩……”和“二、土地承包明细登记表序号1地块座落或地块名称门口垌面积(亩)1.2序号2地块座落或地块名称石韦垌面积(亩)1.2”内容。被告村现人口145人。2015年,因汕湛高速高路的建设需要,征收了被告村集体的土地。2016年1月10日,被告的家长会议决定,该征收的土地补偿款按144人分配、每人7500元。颜克钊、颜海梅领取了该土地补偿款。诉讼中,原告提供了登记日期为2009年11月25日“常住人口登记卡”,该登记卡中婚姻状况为“丧偶”、服务处所为“下一村”。原告在庭审后提供了登记日期为2016年8月12日“常住人口登记卡”,该登记卡中婚姻状况为“丧偶”、服务处所为“下一村”。被告提供了主要内容为“严清爱,女,因1997年她丈夫过世,于1998年带2个子女(颜海彬、颜海梅)改嫁到春湾镇刘屋寨村委会知青场村黄某辉,到现在已近20年之久,她的两个子女已改名为黄树成(海梅)也入户春湾镇刘屋寨知青场村,所以严清爱不属我下一村人,不能享受我村的待遇,无权干涉我村的一切事务。汕湛高速征地款的分配如下:经全体家长会议通过,本征地款按以往一贯的分红方法分钱,凡属下一村民的一律有权享受分钱权利(包括没有户口的妇女、还未入户的小孩和外出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本村的不能享受分发权利(指出嫁的外嫁姐和改嫁的妇女,还有外嫁姐的子女),所以严清爱属改嫁妇女,和其他外嫁姐一样不能分钱。有户口在本村的外嫁姐及子女和改嫁妇女名单如下:颜海燕母女2人;颜克玲;潘艺玲;颜伟霞;颜卓仙;严清爱。(共7人)”的“下一村实情认定书”、“汕湛高速每人分7500元”签领表、下一村各户村民人口明细表。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下一村实情认定书”,认为与事实不符,原告不存在改嫁的情况,原告一直属于下一村的村民;对被告提供的“汕湛高速每人分7500元”签领表,认为不清楚;对被告提供的下一村各户村民人口明细表,认为与村民的实际情况不符,除严海彬有户口在下一村外,原告也有户口在下一村,原告一直是下一村的村民。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附案,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阳春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下一村集体家长会、被告提供的下一村实情认定书、“汕湛高速每人分7500元”签领表、下一村各户村民人口明细表等材料附案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而引发的纠纷,本案的案由应调整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严清爱是否可参与分配被告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原告严清爱是否可参与被告村集体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原告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记载原告的户籍在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规定,原告具有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权参与村集体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备有本集体经济组成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分配其土地补偿款7500元,依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提供的“下一村实情认定书”中的“汕湛高速征地款的分配如下:经全体家长会议通过,本征地款按以往一贯的分红方法分钱,凡属下一村民的一律有权享受分钱权利(包括没有户口的妇女、还未入户的小孩和外出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本村的不能享受分发权利(指出嫁的外嫁姐和改嫁的妇女,还有外嫁姐的子女),所以严清爱属改嫁妇女,和其他外嫁姐一样不能分钱。”的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阳春市松柏镇新村委会下一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土地补偿款7500元给原告严清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阳春市松柏镇新村委会下一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华彬审 判 员  黄 辉代理审判员  黄燕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 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