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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4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拓新控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868号原告: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大岚村二社,组织机构代码45040312-2。法定代表人:周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胜,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富安南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8919-5。法定代表人:王洪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预收2423元,实际收取2423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秀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