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和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江苏金一铜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富华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一铜业有限公司,无锡市富华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商初字第261号原告江苏金一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博大路。法定代表人乔敏明,金一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储安平、顾翠兰(受金一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富华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区。法定代表人吴富根,富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静霞(受富华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一公司与被告富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一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一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一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80元,由金一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储哲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柳 杰书 记 员 朱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