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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与中国煤炭物资东北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中国煤炭物资东北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被执行人中国煤炭物资东北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近埠街110号。法定代表人张吉魁。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与中国煤炭物资东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煤炭物资东北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中国煤炭物资东北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中国煤炭物资东北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审 判 员  焦文勇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