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守忠与张博、刘锡岭、赤峰市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忠,赤峰市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博,刘锡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00609号申请执行人:王守忠,男,汉族。被执行人:赤峰市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张博,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锡岭,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王守忠申请执行张博、刘锡岭、赤峰市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博、刘锡岭、赤峰市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号2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玉江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明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