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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抗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张二村村民委员会、宋家利与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张二村村民委员会、宋家利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张二村村民委员会,宋家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抗字第30号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张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光文,主任。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家利。申诉人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张二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诉人宋家利撤销协议合同书及承诺书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再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4〕21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华代理审判员  丁俊峰代理审判员  杨心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赫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