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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威与钟文强、惠州市盛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威,钟文强,惠州市盛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515号原告:李威,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田令玉、练贤君,分别系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钟文强,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惠州市盛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人民五路33号一楼。法定代表人:钟文强。原告李威诉被告钟文强、惠州市盛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田令玉、练贤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文强、惠州市盛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12日,被告钟文强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起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后,由于被告迟迟不能偿还借款,经原告要求,2014年1月12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欠条》,确认上述借款再延期一年,每月按月利率2.2%支付利息,每月12日支付利息。被告惠州市盛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两被告自2015年2月开始拒绝支付利息,原告了解到两被告已失去履行合同能力。原告认为两被告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钟文强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2%,自2015年2月12日起开始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5月12日为19.8万元);2、被告惠州市盛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一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本金300万元的事实;4、借款欠条,证明被告一向原告借款及被告二为被告一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5、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企业工商公司信息、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6、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交易查询信息。被告钟文强、惠州市盛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2日,被告钟文强向原告出具《借款欠条》,约定原告为出借人、被告钟文强为借款人、被告惠州市盛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担保人。被告钟文强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用于个体经营使用,月利率2.2%,借款时间1年,被告惠州市盛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担保方一栏加盖公章。另查明,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钟文强账户转入300万元。本院认为,《借款欠条》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本案焦点在于:原告有无履行《借款欠条》约定的支付300万元借款给被告。原告述称其借贷关系始发生于2012年7月12日,但是没有证据予以佐证,仅是原告自述;《借款欠条》所载明的内容也没有涉及原告所述之事实;原告即使有支付300万元的能力,但不等同就已经履行了支付300万元借款给被告;原告与被告钟文强于2012年7月12日发生的300万元转账行为,仅能证明双方当时存在经济往来,而且其发生的时间与《借款欠条》出具的时间相差一年多,何况转账行为在前、约定借贷关系在后,两者不存在关联性;原告提交的证据6拟证明被告偿还借款利息之事实,但该证据所记载的内容没有两被告的任何信息,与两被告不存在关联。综上,原告所举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借款欠条》中应支付借款300万元给被告的合同义务,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诉请两被告连带清偿借款300万元及利息没有事实根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以缺席论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威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2384元、公告费690元由原告李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仕平审 判 员  张少琼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梦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