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华兴(三明)典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三明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华兴(三明)典当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明市兴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万松青,张天棋,张敏,范新文,陈俊水,陈丽清,永安市长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352号原告福建省华兴(三明)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陈高,董事长。被告福建省三明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法定代表人万松青,董事长。被告三明市兴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万松青,董事长。被告万松青,女,1956年11月1日出生,住沙县。被告张天棋,男,1951年9月19日出生,住沙县。被告张敏,女,1980年12月18日出生,住沙县。被告范新文,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沙县。被告陈俊水,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住永安市。被告陈丽清,女,1972年6月27日出生,住永安市。被告永安市长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法定代表人陈丽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华兴(三明)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三明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明市兴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万松青、张天棋、张敏、范新文、陈俊水、陈丽清、永安市长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华兴(三明)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福建省三明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明市兴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万松青、张天棋、张敏、范新文、陈俊水、陈丽清、永安市长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价值55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华兴(三明)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建省三明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明市兴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万松青、张天棋、张敏、范新文、陈俊水、陈丽清、永安市长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