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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民确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维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维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确字第26号申请人李维中。法定代理人黄志娟。委托代理人孙金龙,兴化市楚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庞珍涛,兴化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板桥东路126号。负责人刘翔,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斌,系公司员工。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鑫泰花园沿街商铺S1栋5室。负责人曹维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伟,系公司员工。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负责人许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禹,系公司员工。申请人李维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长桂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维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兴化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交巡警大队工作室主持调解,于2015年9月17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李维中各项损失合计120000元(已付)。二、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书后一个月内在商业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合计500000元,其中给付申请人李维中440791.66元(此款直接汇至黄志娟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卡号为62×××72),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9208.34元(此款直接汇至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账户中,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号为53×××12)。三、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申请人之间今后为此交通事故互无纠缠。四、本协议双方签订后生效。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如下:确认兴化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交巡警大队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长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束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