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全娟餐饮有限公司与赵岚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上海全娟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赵翔英。委托代理人陆永忠,男,公司员工。被告赵岚,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全娟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赵岚就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仲裁,先于原告上海全娟餐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予受理(案号为(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599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案件并案审理。审判员 顾正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