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民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蒋孟富与浙江振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孟富,浙江振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1685号原告:蒋孟富。被告:浙江振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其良。委托代理人:邱雪良、方萍,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孟富诉被告浙江振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孟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孟富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孟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蒋孟富负担。审判员 石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