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法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作宏与被申请人高波债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作宏,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周作宏,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星火公司职工,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高波,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高波在霍林郭勒市星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款项(号头款)205,05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 永 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斯日古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