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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巨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郑振雄、陈雪燕民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巨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建恒华船务有限公司,郑振雄,陈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巨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阮树���,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恒华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郑振雄,董事长。被执行人郑振雄,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雪燕,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郑振雄、陈雪燕尚有其他债务案件在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陈雪燕名下的座落于厦门市湖里区金益六里的房产及车位,申请人福建巨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参与执行分配,得分配款111618元。此外,被执行人郑振雄名下的座落于福安市甘棠镇莲南路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号)因另案亦被查封,但经查,该房屋因其他债务案件已设立第一、二次抵押担保,目前抵押尚未��除,处置无益,本院未予财产处理。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亦未提供相关材料或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扣除已受偿的111618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