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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李贻河与扈振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贻河,扈振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178号申请执行人李贻河,男,生于1952年10月26日,汉族,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扈振启,男,生于1962年2月4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贻河与被执行人扈振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扈振启住址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在历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委托历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历城区人民法院受托后已立案执行,并向我院回复了立案审批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章商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赵兴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