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田淑君与淮安市亿壹商贸有限公司、陈国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697号申请执行人田淑君。被执行人淮安市亿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民营工业园区间路10号3幢3层。法定代表人陈国亚,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国亚。被执行人王素勤。田淑君与被告淮安市亿壹商贸有限公司、陈国亚、王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河新民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亿壹公司、陈国亚、王素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田淑君借款15万元,并按月息1.5%支付自2014年9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5月12日立案受理。关于申请人田淑君等15人申请执行淮安市涵天商贸、壹亿商贸有限公司、陈国亚、王素勤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民间借贷共15件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共计约9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审理查明,上述公司于2014年8月底已停止经营,投资人去向不明;经调查,据清河分局经侦大队反映目前被执行人王素勤已被公安刑事拘留,陈国亚被取保后审,2015年9月9日申请人朱志权等11人向本院反映,该公司在江苏乐天玛特南通公司有未付货款,我院又到乐天玛特南通公司财务部调查,经调查,该公司称确有部分货款未付,但已被济南槐荫区法院强制扣划200万元,并且出具了一份账面余额明细,并且跟财务部朱部长做了谈话笔录,证实无未付货款并有本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及相关法院的法律文书复印件,我院下达关于扣留上述公司在江苏乐天玛特南通公司未付货款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司法查询了上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线索,有五部货车(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外,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5174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河新民初第0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薛 兆执行员 刘 淼执行员 程友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东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