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04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孙某某、郭某某等与三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郭某某,三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 � 调 解 书(2014)三民初字第04259号原告孙某某。原告郭某某。被告三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城内京哈路87号。法定代表人姜宝立,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毅恒,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兆玉,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郭某某与被告三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三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之前返还原告郭某某、孙某某人民币15000元。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郭某某、孙某某自��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秋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