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翁玲与张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玲,张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764号原告翁玲,女,199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崔远明,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瑶,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兵,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翁玲诉被告张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方于2015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翁玲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习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