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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寿执字第7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伟生与唐淑芳、杜建伟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生,唐淑芳,杜建伟,赵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寿执字第716-4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生。被执行人:唐淑芳。被执行人:杜建伟。被执行人:赵永光。本院依据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1)寿执字第71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淑芳之夫张华名下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号),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解除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唐淑芳夫张华之名下(房产证号:××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蔺吉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