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寿执字第7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伟生与唐淑芳、杜建伟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生,唐淑芳,杜建伟,赵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寿执字第716-4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生。被执行人:唐淑芳。被执行人:杜建伟。被执行人:赵永光。本院依据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1)寿执字第71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淑芳之夫张华名下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号),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解除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唐淑芳夫张华之名下(房产证号:××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蔺吉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