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淳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志民与徐磊、宋妮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淳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民,男,生于1949年12月2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妮妮,女,生于1976年11月1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志民与徐磊、宋妮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志民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淳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案件无法执行,征的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恢复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淳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