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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2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XX与丁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丁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863号原告:XX,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丁华强,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丁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蕴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