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2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XX与丁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丁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863号原告:XX,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丁华强,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丁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蕴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