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阜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阜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王某。申请人王某申请宣告韩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述称,被申请人韩某系申请人王某的丈夫,韩某于2002年6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现申请宣告其死亡。经查,韩某(系申请人王某之夫),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阜城县王集乡小董庄村人,身份证号码××。该人于2002年6月离家出走,经公安部门证明,该人下落不明至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韩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韩某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阜城县王集乡韩董庄村民委员会和阜城县公安局王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韩某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其妻子王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韩某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韩某死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王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文升审 判 员  李栋胜人民陪审员  王书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爱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