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谏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扬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海陆昆仑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商初字第69号原告扬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前进南路51号。法定代表人蒋爱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海陆昆仑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二路1111号。法定代表人吴清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陆昆仑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上海海陆昆仑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用于担保的座落于三茅镇前进南路XX号XXX-XXX室房屋。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绪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晨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