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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茂林与被执行人杜文杰、胡志强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茂林,杜文杰,胡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孙茂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杜文杰,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胡志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本院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2014)白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孙茂林与被执行人杜文杰、胡志强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茂林与被执行人杜文杰、胡志强已达成和解协议,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白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 日 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一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