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恢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季增斌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增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恢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季增斌。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4998.2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自动执行方式作结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会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