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赵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任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魏执字第0014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洲审判员 刘晓强审判员 闫学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