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行审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与玉环县楚门镇三联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玉环县楚门镇三联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玉行审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蔡其方。被执行人玉环县楚门镇三联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孔祥鹏。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执罚(2015)0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份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楚门镇三联村定基塘的土地上建管理房,经查实已占用土地面积588.9M2,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62.44M2,现状为九间二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778.03M2。经申请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鉴定:该非法占用的地块地类为水田、河流水面,规划分区为允许建设区(土地面积18M2)、限制建设区(土地面积570.9M2),建筑面积778.03M2,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规划,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18M2;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778.03M2);3.对非法占用的上以20元/M2的罚款,计人民币11778元。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缴纳了11778元的罚款及退还土地,对玉土资执罚(2015)0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其他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778.03M2)。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执罚(2015)0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执罚(2015)04001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778.03M2),准予强制执行,由玉环县楚门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必贵审 判 员 方玲艳审 判 员 蔡庆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魏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