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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志强,卢治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958号原告乔志强,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现住志丹县双河乡大庄科村桥沟村3号。被告卢治军,男,50岁许,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现住志丹县双河乡王南沟庙皇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志强诉被告卢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有误,法院催促原告提供详细地址,原告无法提供,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故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晋彩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