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民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魏岗与句娜党荣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岗,句娜,党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保字第8-1号申请人魏岗,男,汉族,1984年11月出生,河北省衡水县人,现住巴里坤县。被申请人句娜,女,汉族,年龄不祥,河北省衡水县人,现住巴里坤县。被申请人党荣国,男,汉族,1979年8月出生,河北省衡水县人,现住巴里坤县。本院于2015年08月28日作出(2015)巴民保字第7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申请人魏岗在法定期限30日内没有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魏岗提供担保的自己所有的新ld-××东风小康面包车及邬玉震提��担保的冀t-××荣威牌小型轿车的保全;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巴里坤县大河镇草原蔬菜专业合作社应付工程款129000元的保全。审判员  党培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慧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