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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姜大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大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93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大禹,男,41岁(1973年10月17日出生);1999年4月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5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2011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羁押,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建柱,北京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大禹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大禹及其辩护人刘建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姜大禹在北京市朝阳区弘善家园小区406号楼2103室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克,后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姜大禹左侧裤兜内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0.23克。上述毒品均已被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大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人胡×的证言,辨认笔录,通话记录,起赃经过、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姜大禹的供述及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大禹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姜大禹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姜大禹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对被告人姜大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大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狄启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申会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