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民初字第27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吴鸿平,浙江陈吴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原告陈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不会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马荣团人民陪审员 厉益平人民陪审员 施逢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