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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民初字第27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吴鸿平,浙江陈吴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原告陈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不会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马荣团人民陪审员  厉益平人民陪审员  施逢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