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湖南衡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342号申请人刘某某,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酃湖某某村。被执行人湖南衡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某某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珠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湖南衡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衡阳市石鼓区某某号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在申请人刘某某名下。二、申请人刘某某可执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艳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