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3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青岛海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海盛包装有限公司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2638号民事调解书与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海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43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山街道办事处辛庄珠峰街49号。法定代表人石发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国际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黎婉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海盛包装有限公司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26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2090193元。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343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盛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4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人民陪审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世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