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腾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欣与被执行人孙元库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欣,孙元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腾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王欣。被执行人:孙元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孙元库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元库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元库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元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确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孙元库财产以人民币2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顾德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