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3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交通置业有限公司与郭延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交通置业有限公司,郭延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978号原告连云港市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袁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利娟,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延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交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延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交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交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彤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