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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依某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依某,青岛市某区某小区物业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臧某,青岛李沧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依某与被告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依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依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瑞霞人民陪审员  胡孝文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