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江苏启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瑞镛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王瑞镛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797号原告江苏启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瑞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桑学明,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镛。委托代理人匡泉生,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文燕,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启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镛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启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启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启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江苏启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英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宇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