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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聂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聂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2193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8年12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聂某甲,男,生于1976年9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聂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王某某、被告聂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2月9日生育女孩聂某乙。婚后被告不出去工作,沉迷彩票,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致使原告和孩子长期在外居住。现原、被告长期分居,婚姻关系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多次协商离婚未果,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双方还有感情。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聂某甲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9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聂某乙。婚前双方感情尚可,2009年开始因被告买彩票及其他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7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如上所诉。以上事实,由原告、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被告聂某甲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共同生活中难免会出现矛盾,原、被告应正视矛盾、尊重对方、加强沟通、互相信任,以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原、被告之间虽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根据双方陈述及举证,未致夫妻感情破裂程度。被告亦主张以后改掉毛病,争取与原告和好。今后只要原、被告遇事多沟通、多包容,给双方一个机会,还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原告主张原、被告长期分居,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聂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聪雅助理审判员  朱玉静人民陪审员  李恒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记录陈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