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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高秀珍与綦会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珍,綦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822号申请执行人高秀珍,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綦会英,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秀珍与被执行人綦会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1737.32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