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高秀珍与綦会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珍,綦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822号申请执行人高秀珍,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綦会英,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秀珍与被执行人綦会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1737.32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