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51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陈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承担。审判员 刘明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兴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