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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51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陈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承担。审判员  刘明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兴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