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袁雨兰与万志荣、吴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雨兰,万志荣,吴凤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袁雨兰。委托代理人:陈卫(公民代理)。被告:万志荣。被告:吴凤美。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雨兰诉被告万志荣、吴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雨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0元,依法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琦本案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