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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培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霞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刑初字第435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培霞,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滑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6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培霞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培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培霞在滑县道口镇贸易路与教育路交叉口经营“濮阳老三麻辣烫”。为图便宜,于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陈培霞从流动销售摊位购买散盐2袋100公斤,并将未添加碘的盐加工的麻辣烫销售给就餐者。2015年4月30日,滑县盐业管理局工作人员在陈培霞经营的濮阳老三麻辣烫当场查获散盐90公斤。经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送检的盐样品中碘含量为O。2015年6月3日,被告人陈培霞主动到滑县公安局道口派出所投案。另查明,在缺碘地区使用非碘盐会引起碘缺乏病,它包括常见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和严重缺碘造成的地方性克汀病,更严重的是在胚胎期和婴幼儿期缺碘会引起胎儿流产、早产、死产、大脑发育迟滞和先天性畸形等。依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在缺碘地区必须食用加碘食盐,只有通过长期补碘措施,碘缺乏病才能达到持续消除状态。在河南省除已经查明的商丘市、开封市、新乡市和濮阳市的20个县的172个乡属于高碘地区已供应无碘食盐外,其他地区应该供应加碘食盐。在我省上述地区之外的居民应该食用加碘食用盐,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要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加碘食盐。否则,居民会因长期食用不含碘食盐导致碘摄入不足,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培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培霞的供述。2、现场及查获违法盐产品照片。3、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及食用盐检测评价报告。4、现场检查笔录。5、中国国家标准分类目录、《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管理条例》、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查封、扣押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培霞生产、销售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不含碘盐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培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陈培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培霞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陈培霞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社会矫正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二)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培霞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陈培霞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制作、生产、销售及相关行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程志远审判员  郭选让审判员  张振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双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