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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永康市大头压铸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永康市大头压铸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97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代表人:周浩峰。委托代理人:陈文勇,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大头压铸厂。经营者:应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永康市大头压铸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康市大头压铸厂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撤回对被告永康市大头压铸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39元,减半收取1569.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789.5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邢潇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健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