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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冯倩倩与王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倩倩,王利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冯倩倩,农民。被告王利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冯倩倩诉被告王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倩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敬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