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冯倩倩与王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倩倩,王利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冯倩倩,农民。被告王利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冯倩倩诉被告王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倩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敬杰 来源:百度“”